日子如同白驹过隙,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此时此刻需要为接下来的工作做一个详细的计划了。想学习拟定计划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品质工作计划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人员准备阶段
1、成立ISO9001-20xx取证工作领导小组
1.1组长:
1.2副组长:
1.3成员:
1.4职责任务:
a、任命管理者代表;
b、确定中长期总体质量目标;
c、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评审和决策。
2、成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审及计划执行工作领导小组
1.1组长:
1.2副组长:
1.3成员:
1.4职责任务:根据贯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对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过程进行策划和安排,组织人员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负责对文件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组织实施公司质量体系认证计划的完成。
3、确立所要选择的认证公司、申请细节咨询及提出取证申请。
二、学习准备
1、ISO9001-20xx基础知识培训:
1.1参加人员:全体人员(特别是相关管理人员)
2、体系内审员的培训:
2.1参加人员: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三、实施阶段
1、文件编制、修订
1.1文件修订责任部门:
质量技术部、财务部门、采购部、计划组、生产制造部、综管部、设备能源部、
1.2文件编写审核批准流程:
根据公司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流程执行,即:文件编写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质量部门对文件的标准符合性审查——文件编审领导小组审查、文件所涉及部门会签——按文件报批流程,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2、内部审核、认证申请
2.1至少进行内部审核,按标准要求制订审核计划、审核清单、审核报告、不合格项记录表等,有关活动的记录和文件应保存完好,以便认证时检查。
2.2至少安排管理评审,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同时积累管理评审活动记录,评审按程序文件要求进行。
2.3约请认证机构预审核。
3、正式审核,体系维持与不断改进
3.1接受正式审核。
3.2体系维持与提高
四、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1、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年度计划、起草领导小组有关文件;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3、负责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控制“三废”污染,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
5、组织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带动农民按照标准要求规范进行农产品生产。
6、负责全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开发认证工作;
7、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年检和市场监督工作,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企业生产行为;
8、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制度,加强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抽查;
9、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
10、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市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销售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违法行为,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11、协助政府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文件;
1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水产局
1、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2、负责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水产品的监督抽查;
3、组织开展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配合环保和水务部门做好水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控制“三废”污染,净化水产品产地环境;
4、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安全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销售有毒、有害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5、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相关支持政策;
2、会同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支持,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水平
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经济贸易委员会
1、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农业、水产、卫生、质监、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县财政局
1、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县国土资源局
1、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强农用地管理,促进优势农业产业带的培育和发展;
2、巩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证优势农产品基地用地的需要;
3、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支持养殖业大户、农产品加工业土地的流转,发展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4、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努力提高新增耕地质量,提高农产品基地的地力;
5、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县水务局
1、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水质水量的同步监测,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水资源质量信息;
2、加强水资源保护,为发展生态农业提供支撑;
3、加强水库调度和用水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率,充分利用现有水源,保障农业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水平;
4、加强水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防范和打击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5、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县林业局
1、做好全县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制度,加强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林产品的监督检查;
2、配合工商等部门建立安全林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销售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管理;
3、做好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4、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县卫生局
1、做好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2、加强对食品行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强化食品行业使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指导、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
3、做好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饮食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县环境保护局
1、会同农业(水产)部门加强对农业(水产)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的保护,控制工业“三废”对农业(水产)生产环境的污染;
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禁产、禁售农业投入品以及销售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违法行为;
2、会同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逐步推行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和滥用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
2、负责申请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信息,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为;
3、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行为;
4、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县粮食局
1、做好县粮食储备工作;
2、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县供销合作社
1、做好行业自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合格的农资产品;
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县集贸市场管理中心
1、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摆卖秩序等制度;
2、负责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3、配合农业、水产、工商等部门开展对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4、负责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建立市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做好市场内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5、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1、负责制定和实施广播电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宣传报道计划;
2、组织县人民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及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3、组织审查在县人民广播电台、县电视台各主要新闻栏目播出、刊出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和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的稿件;
4、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县域经济,现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一、《计划》适用于本县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经销的产商品的检验及定量包装检测,由县技术监督检验所负责具体实施,每个产品的定检批次不得低于四次。
二、县技术监督检验所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公正检测,并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受检企业,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本《计划》属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有关收费部门文件规定的允许收费的检验,各受检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拒绝监督检验或拒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企业,其产品一律按不合格论处,由技术监督检验所以文字形式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生产企业应具备自检能力。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应与县技术监督检验所签定协议,委托县技术监督检验所进行质量检验并交纳检验费,按批次送检。流通领域,特别是经销农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县技术监督检验所签定售前送检协议,以确保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凡没有自检能力、又不进行委托检验或者拒绝足额缴纳委托检验费的,系伪造产品质量证明的违法行为,由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